魯迅文學獎評獎辦法 (2026年2月12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魯迅文學獎由中國作家協會主辦,是中國具有最高榮譽的文學獎之一,旨在獎勵優秀中篇小說、短篇小說、報告文學、詩歌、散文雜文、文學理論評論,獎勵文學翻譯的優秀成果,推動中國文學事業的繁榮發展。
第二條 魯迅文學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定文化自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機制,評選體現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優秀作品。
第三條 魯迅文學獎每四年評選一次。
第二章 獎項設置
第四條 魯迅文學獎設置如下獎項:中篇小說獎、短篇小說獎、報告文學獎、詩歌獎、散文雜文獎、文學理論評論獎、文學翻譯獎。各獎項獲獎作品不超過五篇(部)。
第三章 評選范圍和參評條件
第五條 魯迅文學獎評選體裁和門類包括:中篇小說、短篇小說(含小小說)、報告文學(含紀實文學、傳記文學)、詩歌(含舊體詩詞、散文詩)、散文雜文(含跨文體寫作)、文學理論評論、文學翻譯。
第六條 參加魯迅文學獎評選的作品,須于評選年限內首次公開發表或出版,發表或出版方為中國大陸地區經國家批準的報紙、期刊、出版社、網站。
第七條 中篇小說、短篇小說,以單篇參評;小小說、詩歌、散文雜文、文學翻譯,以成書參評;報告文學、文學理論評論,以成書或單篇參評。
結集作品,出版年月前四年內創作或首次發表的內容須占全書字數三分之二以上。不接受多人合集、個人多體裁合集、多人合譯、重譯、轉譯作品參評。
第八條 用少數民族文字創作的作品,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譯本參評。
第四章 評選標準
第九條 魯迅文學獎堅持思想性與藝術性統一的原則,秉持大文學觀。獲獎作品應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豐富人民精神生活、增強人民精神力量。對反映新時代現實生活、塑造時代新人形象、書寫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作品,具有較大藝術創新、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作品,有力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作品,予以重點關注。統籌線上線下兩方面創作,兼顧題材、主題、風格的多樣化。注重中國當代文學的理論評論,尤其鼓勵新時代文學的研究與評論。鼓勵追求信、達、雅的文學翻譯作品。
第五章 評獎機構
第十條 魯迅文學獎評獎工作在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領導下進行,按獎項分別設立評獎委員會。
第十一條 設立評委專家庫,各獎項評獎委員會委員從評委專家庫中抽取,經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審核同意后聘任。
各獎項評獎委員會由專家評委和大眾評委組成。專家評委由熟悉中國當代文學創作狀況的作家、理論評論家、編輯家、翻譯家和文學組織工作者組成。大眾評委由文學傳播機構、相關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代表等組成。委員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歲。
第十二條 魯迅文學獎各獎項評獎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由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決定。
第十三條 魯迅文學獎評獎嚴格執行評委遴選、輪換、回避、保密等制度。
第十四條 設立魯迅文學獎評獎辦公室,負責評獎的事務性工作。
第六章 評選程序
第十五條 魯迅文學獎評獎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制訂魯迅文學獎評獎工作細則,經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批準后施行。
第十六條 評獎辦公室發布征集公告。魯迅文學獎參評作品由中國作協團體會員、中國作協網絡文學中心、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有關報刊社、出版社推薦。
第十七條 申報參評的作品,經評獎辦公室審核,發現不符合參評條件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十八條 各獎項評獎委員會進行評選:
(一)各評獎委員會委員閱讀本獎項參評作品;
(二)各評獎委員會分別舉行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經逐輪投票,產生不超過十篇(部)提名作品;
(三)提名作品公示,聽取社會意見;
(四)各評獎委員會經充分討論,投票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票數產生獲獎作品。
第十九條 實行實名投票。產生提名作品和獲獎作品的投票由國家法定公證處公證。
第二十條 評選結果經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審定后統一發布,舉行頒獎典禮,宣布授獎辭,向獲獎者頒發證書、獎牌和獎金。向獲獎作品的責任編輯頒發證書。
第七章 評獎紀律
第二十一條 杜絕行賄受賄等違紀違法行為和人情請托等不正之風。評獎委員會及評獎辦公室成員,不得違反廉潔紀律、評獎紀律,不得有任何可能影響評選結果的不正當行為。如發現此類行為,有關人員的工作資格和有關作品的參評資格均予取消,并將有關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參評者及其親屬、參評作品的責任編輯及其親屬等直接關系人,不得擔任各評獎委員會委員和評獎辦公室工作人員;參評作品發表和出版單位主要負責人、參評作品的特約編輯,不得擔任該作品參評獎項的評獎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三條 魯迅文學獎評獎工作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設立紀律監察組,監督評獎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制訂、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