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叔同的法學側(cè)影
李叔同因開創(chuàng)了中國近代史上諸多“第一”而成為一個傳奇人物——發(fā)起成立了第一個話劇團體“春柳社”,創(chuàng)辦了第一份音樂刊物《音樂小雜志》,創(chuàng)作了第一首三部合唱《春游》,撰寫了第一部歐洲文學史《近世歐洲文學之概觀》,成為第一位在課題教學中引入人體模特的美術教師等。然而,李叔同的人生還有一個鮮為人知的側(cè)面——他是國內(nèi)較早進行國際法學著作譯介與法理闡釋的先驅(qū)之一。
清末民初,中華民族處于危亡之際。大家普遍相信,建立現(xiàn)代法律制度,才能強國保種。于是,法政、法律成了“經(jīng)世致用”的顯學。鴉片戰(zhàn)爭后,林則徐、魏源編譯《四洲志》和《海國圖志》,初步介紹西方政制與法律思想;1898年,康有為在《上清帝第六書》中指出“法既積久,弊必叢生,故無百年不變之法”,因而提出“采羅馬及英、美、法、德、日本之律”,制定“民法、民律、商法、市則、舶則、訟律、軍律、國際公法”等“我所夙無”之法律;1902年,沈家本和伍廷芳在清政府的委任下?lián)涡蘼纱蟪迹鞒中抻喎芍拢D“參酌各國法律”,訂立“務期中外通行”之法律。后來成為弘一法師的李叔同就是在這股潮流中開始學習西方法律制度的。
1901年,盛宣懷在南洋公學(今上海交通大學)開設特班,聘請蔡元培任總教習。南洋公學仿美國中學學制,專門設置了倫理、政理、政治史、法律等西學課程,旨在培育學貫中西的棟梁之材。時年22歲的李叔同改名李廣平,考入特班,與黃炎培、邵力子等為同班學友。
蔡元培力倡“思想自由、兼容并包”辦學理念,“教我們閱讀有益的新舊書籍,教我們留意時事,教我們和文漢讀,教我們以種種研究學術的方法”。(邵力子《我所追念的蔡先生》)南洋公學每月安排一次命題寫作,由蔡元培親自批改,其中涉及國際法的論題有《宋襄公不重傷不擒二毛之言合于公法否》《論土耳其受保護于英之利弊》《論國際公法之性質(zhì)可以國家學中之民約論證明之》等,引發(fā)了李叔同對國際法的強烈興趣,“研究公法甚有條理,輯有使事錄”(《南洋公學特班生成績表》)。
蔡元培還給學生補習日文,認為日本明治維新后“文明開化”,廣泛引入西學,“能讀日文則無異于能遍讀世界新書,令我輩隨習隨試譯”(黃炎培《吾師蔡元培先生哀悼辭》)。1903年,李叔同翻譯出版了兩部日本法學著作:3月,譯玉川次致著《法學門徑書》;5月,譯太田政弘、加藤正雄、石井謹吾合著《國際私法》?!秶H私法》被收入譯書匯編社《政法叢書》第六編,分緒論、本論兩部分。緒論三章:第一章國際私法之意義,將國際法分為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國際公法調(diào)整一國對他國的權利和義務,國際私法調(diào)整一國與他國人之間、不同國家的私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解決不同國家私法之間的沖突;第二章國際私法研究之必要;第三章待外人之法,將國際法上的權利分為公權和私權兩類,其中公權有人權、政權兩類,私權則有親族權、財產(chǎn)權兩類。本論四章:第一章折衷主義,論國際私法的立法原則;第二章關于人事法律之抵牾,包括自然人和婚姻家庭兩類沖突規(guī)范;第三章關于財產(chǎn)法律之抵牾,包括物權、債權、著作權、商工權、繼承權等沖突規(guī)范;第四章關于訴訟法律之抵牾,即國際民事訴訟法律。
當時,帝國主義列強掀起瓜分中國狂潮,使中國國家主權與利益遭受嚴重侵害。李叔同等有識之士,寄希望于通過學習國際法,打破“天朝上國”的迷夢,在國際上為中國爭取應得的權利。正如耐軒在《國際私法》的序言中所寫:“李君廣平之譯此書也,蓋慨乎吾國上下之無國際思想,致外人之跋扈飛揚而無以為救也……茍國人讀此書而恍然于國際之原則,得回挽救于萬一,且進而求政治之發(fā)達,以為改正條約之預備,則中國前途之幸也。”
李叔同譯介的《國際私法》是當時渴望獲取新知的中國知識群體與法律界“開眼看世界”的經(jīng)典文本,是清末民初推出的相關涉外法律法規(guī)的重要文本參照,為中國國際法學學科體系的建立提供了話語資源。
在南洋公學學習期間,李叔同在蔡元培指導下完成了《論強國對弱國不守公法之關系》一文,他拋棄了早期“賴公法以圖存”的幻夢,對國際法準則,即“國際公理”展開了自主思考與理性批判,明確指出,所謂“公法”不過是列強瓜分世界的工具和霸凌弱國的幌子而已。弱國圖存,唯有拋棄對列強的幻想,自力更生,奮發(fā)圖強,方能搏得一線生機:
世界有公法,所以勵人自強,斷無弱小之國可以賴公法以圖存者。即有之,雖圖存于一時,而終不能自立。其不為強有力之侵滅者,未之有也。故世界有公法,惟強有力者得享其權利,于是強國對弱國往往有不守公法之事出焉。論者惑之,莫不咎公法之不足恃,而與強弱平等之理相背戾。
對晚清以來中國所經(jīng)歷的一連串不平等條約以及國際冷遇現(xiàn)狀,李叔同進行了深刻省思。他嚴厲批駁了“強權即公理”的社會達爾文主義,表達出對已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老大古國”的深切憂思,凸顯強烈的時代問題意識與愛國情懷。
李叔同研習國際法的本意在于救亡圖存,實現(xiàn)中華民族“振衣昆侖之巔,濯足扶桑之漪,山川靈秀所鐘,人物光榮永垂,仁風翔九畿,威靈振四夷”(《大中華》)的復興夢想。為此,他參與創(chuàng)立“滬學會”,開設補習學堂、舉辦演講會,用民間曲牌《老八板》曲調(diào)填詞創(chuàng)作《祖國歌》等學堂樂歌用于學校教育,希望借此提高國民素養(yǎng)。
李叔同的法學素養(yǎng),并非僅停留在青年時代的文獻譯介和法理闡釋,而是熔鑄貫穿其整個人生。特別是在國家危亡、民族危難的關鍵時刻,他的言談舉止,也展現(xiàn)出對國家主權平等、和平共處等國際法核心原則的堅守與維護。
全面抗戰(zhàn)爆發(fā)后,已出家數(shù)載的李叔同把國家和民族利益放在首位。面對日軍慘絕人寰、滅絕人性的奸淫燒殺,他提出“念佛不忘救國,救國不忘念佛”的口號,號召僧眾“愛國之心,當不后人”,倡議組建晉江縣佛教戰(zhàn)時救護隊。
當一名日本艦隊指揮官以“吾國為君之婿鄉(xiāng),又有血緣之親”(李叔同留日期間曾娶日籍夫人)為理由,勸誘他前往日本,并承諾提供“國師待遇”時,李叔同斷然拒絕。他說:“出家人寵辱俱忘,敝國雖窮,愛之彌篤!尤不愿在板蕩時離去,縱以身殉,在所不惜!”
李叔同對國際法的譯介與闡釋,是其悲欣交集的一生中一段相對短暫卻不可或缺的側(cè)影,既是其早期身為新學青年探尋救國之道的嘗試,亦是其晚年身為文化大家、宗教領袖所堅守的深厚愛國情懷與高尚人格明證,為近代法學啟蒙留下開拓者的光輝足跡。
(作者:郭晶晶,系中國人民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